各党支部:
根据《关于开展2023年度学校党内评先评优工作的通知》精神,结合机关党委实际,现就做好2023年党内评优评先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工作程序
1.第一轮民主推荐:各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推荐指标(附件1)进行民主推荐,并将推荐报告表(附件2)于5月25日下午4:00前报送至机关党委。
2.第二轮民主推荐:机关党委在各党支部推荐名单的基础上,制作民主推荐票,推荐票分为3个类别,A票(机关党委委员推荐票)、B票(党支部推荐票)、C票(党员个人推荐票)。第二轮推荐(推荐票另发)于5月29日5点前结束(票箱设在A1103门口)。
3.机关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并于6月2日前将推荐类别和名单报送组织部。
二、指标分配
1.根据文件精神,机关党委可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5个,优秀共产党员、优秀党务工作者、优秀德育工作者共26名;推荐参加学校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3个,优秀共产党员候选人、优秀党务工作者候选人、优秀德育工作者候选人共18名,“三全六专”育人实践先进个人4名。
2.先进个人按各支部正式党员人数将推荐指标分配到各党支部,机关党委再组织投票并评议,推荐上报学校表彰的候选人和机关党委表彰的候选人。
3.先进基层党组织采取各支部自行申报,机关党委组织评选推荐(推荐方法同上)。
三、评选说明
1.参加评选推荐的先进基层党组织须为已达标的基层党组织,其中2022年通过全国、全省“样板支部”验收的党支部,或获评2022年度三星级及以上的党支部可优先推荐上报学校。
2.参加评选推荐的个人其2022年度民主评议党员一般应为优秀等次。
四、相关要求
1.按照学校通知中的相关评选条件要求,报送推荐人选时要求对推荐人选类别标注清楚,同时说明是否申报先进基层党组织。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。
2.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和推荐指标,原则上近五年内两次获得同类表彰的组织和个人,无特殊表现,一般不再评选。要适当向基层教职工倾斜。当年已获校级表彰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表彰。受到问责或处分并在影响期内的,不能作为推荐对象。
机关党委
2023年5月22日

